您当前所在位置:
首页 行业动态 500万咋被他人领走

500万咋被他人领走

深圳商报 2094 2007-10-18 17:58

  彩民张某委托老乡宋某买彩票,号码中了500万,却发现另一人的彩票号与自己选定的完全一致,最终该人领走了巨奖。在得不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,张某将投注站工作人员宋某、负责人熊某、罗湖区福利中心和领走彩票奖金的刘某等告上罗湖区法院。昨天,深圳罗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刘某偿付原告张某中奖款人民币4006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;宋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计人民币20790元。

  号码中奖

  被委托人称太忙未投注

  2006年10月,从第122期开始,张某就在他上班地点附近的彩票点83020280投注站购买彩票,至第128期为止,张某多次按委托别人设计的精选单的号码购买彩票,每期购买额约为125注。由于张某与投注站工作人员宋某系老乡,张某一般先交付200元,取彩票时支付余款50元,有时张某未预付现金,拖欠彩票款几天后才给。

  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左右,张某又到该投注站,将精选单交付宋某,要求宋某购买125注第129期的双色球彩票后离开。当时,张某未交付宋某款项。2006年11月3日下午4时左右,张某发现他委托宋某购买的彩票中奖,便到投注站向宋某索取彩票,宋某称因太忙未能代购该125注彩票,双方发生纠纷。

  奖金被领

  一怒之下告上法庭

  纠纷发生后,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对宋某进行了调查,在调查笔录内,宋某称,当天张某离开投注站后,下午6时15分左右,一位“刘姓老乡”来到投注站,要求宋某按张某留下的精选单,打了125注彩票,宋某按刘的要求打了彩票,后因时间来不及,就没把张某的票打出来。

  第二天,刘某持中奖彩票领取了1注一等奖、2注三等奖、2注四等奖,共领取奖金计人民币4006400元(税后),根据中奖的福利彩票所示,其中奖所购彩票系在涉案的投注站购买,流水号为100292,彩票销售时间为2006年11月2日18:38:12。

  同时,根据涉案投注站当时的销售明细,从18:36:23-18:38:22期间出售彩票的号码,与张某提供给宋某精选单上的号码一致,在上述期间销售的彩票中,除刘某兑奖的彩票外,另有6注三等奖奖金、12注四等奖、39注五等奖共计人民币20790元超过奖金领取期限无人认领。

  张某于2007年3月28日诉至罗湖区法院,将宋某等告上法庭。

  调查发现

  领奖人被委托人是亲属

  然而,从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门口的录像资料内可见,张某在2006年11月2日下午16时至18时期间,曾两次进入投注站,而刘某在上述时间内没有进入投注站。

  据悉,该投注站是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开办,聘用被告熊某为投注站代销员。法庭经过调查,发现被告宋某、熊某、刘某3人是亲属关系。在本案审理之初,法院多次询问时,被告均刻意回避承认该事实。

  法院判决

  500万大奖原告所有

  法院认为,刘某虽持有涉案中奖彩票,但其购买上述彩票的事实存在疑点和不实之处。相反,张某交付宋某彩票精选单,委托宋某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涉案彩票,宋某亦按精选单号码购买了彩票,上述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。鉴于刘某在实施中奖的彩票买卖关系之时,并未到涉案的投注点购买彩票,并结合刘某与宋某是亲属关系的特殊情况,法院认定张某购买涉案中奖彩票的可能性较刘某为高,法院认定,张某为涉案中奖彩票的合法所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