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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列3玩法规则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根据《彩票管理条例》、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》(财综[2012]102号)等相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
  第二条 中国体育彩票排列3游戏(以下简称排列3)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中体彩中心)发行和组织销售。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体育彩票销售机构(以下称各省体彩机构)在所辖区域内销售。

  第三条 排列3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,在各省体彩机构设置的销售网点销售,定期开奖。

  第四条 排列3实行自愿购买,凡购票者均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。

  第五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或兑付奖金。

第二章 选号

  第六条 排列3是指从000-999的数字中选取1个3位数作为一注选号号码进行的选号。每注金额人民币2元。

  第七条 排列3选号方式分为直选选号和组选选号。

  (一)直选选号:所选3位数以唯一排列方式作为一注的选号。

  (二)组选选号:所选3位数以所有排列方式作为一注的选号。具体分为:

  组选6:如果一注组选选号的3位数中每位数字各不相同,则有6种不同的排列方式,有6次中奖机会;

  组选3:如果一注组选选号的3位数中有2位数字相同,则有3种不同的排列方式,有3次中奖机会。

  第八条 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选号号码进行多倍选号,选号倍数范围为 2-99倍。单张彩票的选号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。

  第九条 排列3每天销售一期,期号以开奖日界定,按日历年度编排。

  第十条 购买者可在各省体彩机构设置的销售网点选号。选号号码经选号机打印出的对奖凭证,交购买者保存,此对奖凭证即为排列3彩票。

  第十一条 选号者可选择机选号码选号、自选号码选号。机选号码选号是指由选号机随机产生选号号码进行选号,自选号码选号是指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选号机进行选号。

  第十二条 排列3对每期全部选号号码的可选号数量实行限量销售,若选号号码受限,则不能选号。若因销售终端故障、通讯线路故障和选号站信用额度受限等原因造成选号不成功,应退还购买者选号金额。

第三章 设奖

  第十三条 排列3按当期销售总额的53%、13%、34%分别计提彩票奖金、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。彩票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,其中,52%为当期奖金,1%为调节基金。

  第十四条 排列3按不同选号方式设奖,均为固定奖。奖金规定如下:

  (一)直选选号:单注奖金固定为1040元。

  (二)组选选号:

  组选6:单注奖金固定为173元;

  组选3:单注奖金固定为346元。

  第十五条 排列3设置调节基金。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总额1%的提取部分、逾期未退票的票款。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,以及设立特别奖。动用调节基金设立特别奖,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。

  第十六条 排列3设置奖池,奖池资金由计提当期奖金与实际中出奖金的差额组成。当期实际中出奖金小于计提当期奖金时,余额进入奖池;当期实际中出奖金超过计提当期奖金时,差额由奖池资金补足;当奖池资金不足时,由调节基金补足,调节基金不足时,用彩票兑奖周转金垫支。在出现彩票兑奖周转金垫支情况下,当调节基金有资金滚入时优先偿还垫支的彩票兑奖周转金。

第四章 开奖

  第十七条 排列3每天开奖一次。以中国体育彩票排列5当期开奖号码的前三位号码作为排列3当期开奖号码。

  第十八条 每期开奖后,由各省体彩机构向社会公布当期销售总额、开奖号码、各奖级中奖情况以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,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网点。

第五章 中奖

  第十九条 排列3根据选号号码与开奖号码相符情况确定相应中奖资格。具体规定如下:

  (一)直选选号:选号号码与开奖号码数字相同且顺序一致,即中奖。例如,开奖号码为123,则直选选号号码为123即中奖。

  (二)组选选号:

  组选6:开奖号码中每位数字均不相同,选号号码与开奖号码数字相同且顺序不限,即中奖。例如,组选6选号号码为123,则开奖号码为123、132、213、231、312、321之一均中奖。

  组选3:开奖号码中任意2位数字相同,选号号码与开奖号码数字相同且顺序不限,即中奖。例如,组选3选号号码为122,则开奖号码为122、212、221之一均中奖。

第六章 兑奖

  第二十条 排列3兑奖当期有效。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,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。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,弃奖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。

  第二十一条 中奖彩票为兑奖唯一凭证,中奖彩票因玷污、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,不能兑奖。

  第二十二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,兑奖者应予配合。

第七章 附 则

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。